修業規定
修課規定
瀏覽次數:1319修業及休學年限: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修業學分,須修畢至少30學分。
- 109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
- 必修15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)及研究倫理0學分。
- 選修至少15學分。
- 申請學位考試前,須依本校「研究生英語認證實施要點」辦理英語認證。
- 108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
- 必修13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)及研究倫理0學分。
- 選修至少17學分,需包含四大核心能力領域課程各一門。
- 申請學位考試前,須依本校「研究生英語認證實施要點」辦理英語認證。
- 106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
- 必修11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)及研究倫理0學分。
- 選修至少19學分,需包含四大核心能力領域課程各一門。
- 申請學位考試前,須依本校「研究生英語認證實施要點」辦理英語認證。
- 105學年度(含以前)入學新生適用
- 必修10學分(含碩士論文6學分)及研究倫理0學分。
- 選修至少20學分,需包含四大核心能力領域課程各一門。
- 申請學位考試時,須提出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級初試、相同等級之其他英語測試成績證明,或通識教育中心開授之「進階英文」課程修讀通過。
- 非藥學系畢業之學生,需補修大學部生藥學(3學分),成績以60分為及格標準,該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。